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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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乱象首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举报”事件,经过政府采购信息网报道后,引起业界高度关注。项目采购人派人带着相关资料来京反映情况。
沟通中了解到,其处境非常尴尬。作为采购人,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可能不依据地方红头文件,但如此照章办事又违背顶层设计和国家法律精神,真是左右为难。
事实上,处于这样尴尬困境的不只是采购人,也不只是评审专家,还有集采机构,还有供应商,还有履行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案例也颇为典型。某市开一个标,到了规定的开标时间,由于开标室不够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擅自宣布改日开标。于是,如约而至的供应商愤而状告政府采购中心。这下麻烦来了,市采购办认定采购中心违法吧,不是采购中心改变的开标时间,事实上,采购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辖下是无法独立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认定采购中心违法吧,采购中心属于独立法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交易中心没有法定责任。
这种状况给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有法不依越权作为的混乱后果。采购人、监管部門、操作机构等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行政任命和领导,敢怒不敢言,得过且过,完全一副无奈心态。想想也只有了解内情且相对超然的外地评审专家,敢公开站出来举报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
十八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根本原则。
从现实情况看,这一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在当前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领域没有落到实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顶层设计出台已近3个月,不少地方有违上位法精神的红头文件没有废止,与顶层设计相背的运作机构和机制都没有改变。如何走出困境?法治利剑出鞘已经刻不容缓。